女子代购海外"不老药" 疑遭职业打假人起诉"退一赔十"

张女士闲暇时间在网络平台代购国外的一款保健品赚零花钱,可谁知一位在她这里购买产品的顾客却将她诉至法院,诉求“退一赔十”索赔26400元。

张女士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在网络平台,不料发现数十名代购商均有类似遭遇,他们怀疑遭遇职业打假人“钓鱼”。

兼职代购——

网红“抗衰老”保健品概念受追捧,

通过朋友代购国外产品

张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,她在杭州一家私企从事行政工作,工资不多但比较清闲。正好她有朋友在日本生活,闲暇时间,她通过朋友代购商品,在网络平台上销售,赚一些零用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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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的NMN(烟酰胺单核苷酸)保健品

“这两年,NMN(烟酰胺单核苷酸)保健品概念在网上比较火,宣传能抗衰老,受到爱美人士的追捧,我主要代购的就是这类保健品。”张女士介绍,今年4月,有人通过网络平台看到她代购日本的NMN保健品的信息后,主动与她取得联系。

“对方知道NMN产品的功效,我并没有过多介绍,他就直接下单了。”张女士说,“代购也就挣个辛苦钱,原价2200元的产品,我对外售价是2400元。一个月下来,我也就能赚一两千元利润。”

收到对方转账后,张女士按对方提供的地址,将产品寄到了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,收件人为吕某义。

遭遇索赔——

未获国内许可成索赔依据,

购买者诉请“退一赔十”索赔26400元

张女士称,没过多久,顾客吕某义将她起诉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,要求她退一赔十,共计26400元。

起诉状中写到,涉案产品未标注中文标签、生产日期、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《食品安全法》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。该产品无中文标签,未经检验检疫进入国内,涉嫌走私,可能因运输、储藏不当导致质量受损或二次污染,也可能是非法加工的假冒产品,食用后存在极大安全风险,且质量问题无法追溯。

经翻译、查看涉案产品外包装,其成分包含NMN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《关于排查违法经营“不老药”的函》(市监食经(司)函〔2021〕4号),“不老药”主要成分为NMN或以此为原料生产,部分以普通食品形式存在并宣传“抗衰逆龄、修复DNA、预防老年痴呆”等功效。目前,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、保健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,不得作为食品生产和经营。

“钓鱼打假”?——

数十起收货地集中、收件人重复,

女子质疑购买者是“职业打假人

“我将自己的遭遇发在了某网络社交平台上,没想到好多兼职代购NMN保健品的人给我留言,说他们近期也有相同遭遇。”张女士称,“我们怀疑是同一伙人对我们这些代购进行‘钓鱼打假’。”

目前,张女士等人一共统计了70余名代购,今年均被起诉要求退一赔十。这份名单中,收货地均为重庆市沙坪坝区,购买的产品超八成是含NMN的保健品,其中收件人为吕某义的就有十多起。

“仅就吕某义来说,他在短期内频繁向十余人购买NMN保健品,这已经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物习惯。”张女士质疑道。

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曾多次尝试联系这份名单中的收件人,未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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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者收货地集中、收件人重复

同类案件——

法院认定“职业打假”不影响合理索赔,

判令一代购商“退一赔五”

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,与张女士情况类似的徐女士的案件已一审宣判。

这份10月27日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:经法院审理查明,2025年4月13日,原告吕某义与被告徐女士互加微信,双方通过微信确认,原告向被告购买2瓶“NMN 10000”,并支付货款3000元。案涉产品为纸盒包装,正面标注“NMN10000,90cap”;内装1瓶产品,瓶身正面标注“NMN10000,90cap”,瓶内装有90粒白色粉末状胶囊。案涉产品实物未用中文标注标签、生产日期、原产国生产厂家名称、商品条形码及境内代理商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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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MN在我国境内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

另查明,2021年1月13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发布《关于排查违法经营“不老药”的函》,载明:目前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、保健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,即在我国境内,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。

对于徐女士质疑对方系职业打假人,法院认为,“职业打假人”身份不影响在合理消费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;徐女士无跨境电商资质,涉案产品不适用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监管规则;此外,进口产品即使符合出口地标准,若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,仍不得销售。

最终,一审法院判决徐女士退还货款3000元,并赔偿对方15000元。

律师说法——

知假打假受法律保护,

恶意索赔有待商榷

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,职业打假人的做法合法与否不能一概而论,在一定范围内打假受法律保护,但其合法边界在于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维权,是否存在恶意索赔等行为。

赵良善强调,如果职业打假人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,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假冒伪劣商品,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,这种情况下其打假行为合法,受法律保护。例如,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。

但若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,故意制造“问题商品”,采用威胁或敲诈手段,或利用伪劣商品调换优质商品、自行携带假冒产品等行为,则超出合法边界,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,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赵良善建议,对代购人而言,可仔细研读职业打假人的诉状,明确其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,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或不合理之处(比如查看职业打假人是否存在恶意购买、过度索赔等情况);若觉得诉讼风险较大或希望尽快解决纠纷,可在权衡利弊后考虑与职业打假人和解,协商赔偿金额等事宜;如果代购人能够证明自己的代购行为是基于委托购买服务,且不存在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,可据此进行合理抗辩。

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李婧

(如有爆料,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-8888 000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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